(执笔:王坦/核改:周泉)
一、哥伦比亚公共项目的概念和类型
哥伦比亚的公共项目是指所有人(产权人)为哥伦比亚公共部门的服务或商务采购项目。上述公共部门包括哥中央政府及其部委机关、各省政府、首都区(波哥大)政府、各省下辖的市级政府、各省市联合会、国家工商企业、国家占股50%以上的合资公司、哥伦比亚议会、最高法院、总检察院、总审计署、国家民事登记处及其地方分支机构等。
目前哥伦比亚的公共项目主要包括特经营项目、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项目、基本公共交通项目、港口建设及经营项目、手机通讯项目、煤矿开采项目、邮政服务项目、管道建设及勘探项目和信托基金和公共信用项目等类型。
二、哥伦比亚公共项目采购的基本原则和适用法律框架
哥伦比亚公共项目采购的基本原则包括:
-- 平等原则: 政府和进行项目采购的公共部门应该给所有有条件提供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以平等的参与机会;
-- 公开原则:公众有权利知晓进行招标的部门、标的内容、最终选择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及其胜出的理由,任何公民和机构都可对公共项目招标过程进行监督。
-- 透明原则:哥政府和公共部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来选择供应商,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个别例外情况下可以直接指定供应商;
-- 客观选择原则: 招标部门在选择供应商时必须遵守标书中规定的评分要求,最终赢得合同的应该是那些依据标书中规定的评判标准及其加权权重获得了最高得分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规范哥伦比亚公共项目采购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
(一)1993年第80号法律(Ley 80 de 1993):该法即哥伦比亚《公共采购法》,对哥公共部门订立合同的主要原则进行了规定;
(二)2007年第1150号法律(Ley 1150 de 2007):该法在1993年第80号法律的基础上,强化了公共项目采购过程的效率和透明性要求;
(三)2012年第1508号法律(Ley 1508 de 2012):即《公私合作法》(Ley de Asociación Público-Privadas),为公共项目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引入了公私合作模式,并为其制定了具体法律规定;
(四)2012年第0734号法令(Decreto 0734 de 2012):即《公共项目采购章程》(Estatuto General de Contratación de la Administración Pública),在以往法律基础上,为公共部门进行商品和服务采购制订了细则。
三、哥伦比亚公共项目采购的主要方式
(一)公开招标(Licitación Pública)
对于内容复杂和高金额的公共项目,一般情况下哥法律均要求公共部门进行公开招标,即向所有感兴趣且有实力的个人或企业发出邀请,在平等的条件下通过公开的方式选择承包商。竞标商须按照标书的客观要求,递交投标方案,方案最理想的竞标商将被选为承包商。适用于公开招标的哥法律规定主要包括2007年第1150号法律第2条;1993年第80条法律第30条;2008年第2474条法令第14、15、24和30条。
公开招标是哥公共项目采购的最主要方式,其具体步骤详见本文附件1(《哥伦比亚公共项目公开招标程序简介》)
(二)直接采购(Contratación Directa)
哥2007年第1150号法律第2条第4款和2008年第2474号法令中第76条至82条规定对公共项目中可适用直接采购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可以采用直接采购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 时间上不允许公开招标的紧急情况
2) 贷款项目
3) 市场中相关商品、服务的供应商极为有限
4) 不动产的租赁或者采购
5) 行政部门间的合同
6) 国防领域和情报部门所需的服务和产品
7) 科技发展方面的产品
8) 2007年第1150号法律规定的由地方单位签订的信贷项目
9) 艺术工作的实施或此领域的专业服务支持
另外,当项目预算额较小时也可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
依据2008年第2474号法令中的相关规定,当使用直接采购方法选定供应商时,公共部门应向公众公布采取直接采购方式的理由、选择相关供应商的原因、项目预算和对供应商的要求等内容。除紧急情况外,还需公布相关采购文件的具体查询地址。
(三)简化程序选择(Selección abreviada)
哥2007年第1150号法律第2条第2款和第2474号法令第16条至第53条规定,如公共项目采购的内容、条件、金额和作用等满足一定的特殊条件,可以以简化程序选择的方式选取供应商,以保证采购的效率。该方式的主要原则与公开招标基本一致,但过程更为灵活。
适用于简化程序选择方式的主要情况包括:
1) 采购对象技术特征统一且为招标方经常使用
2) 微小金额的采购(如对于年预算超过120万个最低月工资的单位,金额在1000个最低月工资以下的采购即为微小金额采购)
3) 经过公开招标后流标的项目
4) 卫生服务领域的招标项目
5) 在大宗商品交易所中有交易的动植物源产品或农牧业用途产品
6) 国防和国家安全所需的产品和服务
7) 国家财产的转让
(四)优势对比(Concurso de méritos)
该方式主要用于为国家项目选择咨询服务,可使用直接公开竞争或者是资格预选后再评比这2种形式。在这种选择方式中,衡量某一供应商能否胜出的主要标准并不是服务价格,而是其从业经验、技术能力和机构标准等等。
(五)由竞标公司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Concesiones por iniciativa de privadas)
哥2008年第4533号法令规定,相关企业可就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承建、维修和运营等内容向哥政府提出特许经营权的倡议,并将包含有对工程项目的描述、技术和融资可行性报告及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的投标倡议书递交至哥国家特许经营署和相关政府机关,由以上单位其进行评估和最终判定。
桑托斯总统执政后,哥政府还提出并推动通过了2012年第1508号法律(《公私合作法》),为更多私人投资进入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了鼓励措施。哥政府希望公私合作能成为今后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流模式。
由竞标公司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和公私合作项目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文附件2(《私人动议的特许经营和公私合作模式简介》)。
四、哥公共项目采购对供应商(承包商)资质和担保的要求
(一)供应商(承包商)资质
参与哥伦比亚公共项目采购招标的个人、企业或机构首先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最基本的条件:
1) 参与竞标的个人、企业或机构从法律意义上必须存在于哥伦比亚境内,即需要在哥注册;
2) 参与竞标的个人、企业或机构须在哥伦比亚商会或其它相关机构处进行投标人注册,并取得RUP登记号(REGISTRO UNICO DE PROPONENTES)。
在满足这两个条件后,原则上任何在法律上有能力从事业务的人,包括可自己承担责任而无需他人授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财团、临时联盟、项目公司或未来合作体等都可成为哥伦比亚公共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二)担保的种类和形式
哥公共项目采购过程需要供应商或承包商出具的保函主要包括:
1、投标严肃性保函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哥公共部门可要求任何一个参与投标的个人或公司提供投标严肃性保函,以保证参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向哥公共部门提交的投标内容真实,且能满足标书要求。如果投标人被授标却决定不与哥公共部门签订合同,则执行索赔。该保函有效期至授标时结束,由保险公司承担被授标人不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风险及其他附加的规定义务。
2、唯一履约保函
当哥公共部门和被授标人签订合同后,通常会要求合同方出具履约保函。该保函有效期为整个合同实施阶段,其意义为担保合同方在施工期间因未能履行义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担保的范围有:根据合同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对合同项目的完成;预付款的使用;工资、社会保险、赔偿;工程稳定性、服务质量、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配件的提供;合同实施过程中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等等。
哥公共项目中可接受的保函形式包括保函、信托保函、银行保单、有背书的有价证券、备用信用证、存款担保等。
五、哥伦比亚公共项目市场的特点
与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等我在拉美开展工程承包业务量较大的国家相比,哥伦比亚的公共项目市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于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哥境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项目基本都会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供应商或承包商,极少出现直接指定供应商(承包商)的情况。
(二)哥政府财力有限,可用于公共项目特别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费不多,受国内政治体制限制亦无法大量举债,因此哥绝大多数公共工程项目都要求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即企业带资建设,然后通过15至20年的特许经营收回投资。
(三)虽然哥法律中有贷款项目可直接采购的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亦极少出现这一状况。主要原因是:一方面由于哥的国家信用评级较高(3大国际评级机构已于2011年先后将哥的信用评级提高至“投资级”),哥政府或公共企业举借外债时的条件也十分苛刻,借款行基本上无利可图,另一方面哥政府几乎从来不为公共项目的业主或特许经营商的借贷出具主权担保。
(四)哥公共工程项目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财务指标等资质要求严格,例如某水电站项目在标书中曾要求承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5%,我企业因此不得不放弃投标。
附件一:
哥伦比亚公共项目公开招标程序简介
一、哥伦比亚的公共项目公开招标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哥伦比亚的公共项目公开招标从程序上一般包含有以下五个阶段:
(一)招标前的先期规划
在这一阶段,相关公共部门会对某公共项目的必要性、可用于项目的预算资金进行确认,从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设计并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公布标书草案并公开邀标
哥法律规定,公共部门应在公共项目采购前提前一段时间在哥公共采购电子系统网站(SECOP,sistema electrónico para la contratación pública)上公布项目标书草案,邀请有关兴趣方对项目进行研究:对于公开招标项目和技术含量要求较高的优势对比项目,应在计划招标日期前至少10天予以公布;对于简化程序选择项目和技术含量要求较低的优势竞争项目,至少应在计划招标日期前5天予以公布。(如SECOP网站出现故障,相关公共部门亦需根据具体情况将公开招标通知在全国、全省或全市广泛发行的日报上登出,或在其它具有同等流通规模的媒体登出,并告知在何地可免费查阅标书草稿和最终标书)
标书草案即最终标书的初步方案,包含相关项目的所有重要信息、项目招标的“游戏规则”和最终标书的绝大部分内容。相关兴趣方可通过标书草案对项目进行了解和研究,并就其中的如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择标的客观因素等条款提出质疑或修改建议。负责项目发标的公共部门有义务对相关兴趣方的修改建议作出评价并将其公布在SECOP网站上。如相关建议合理可行,最终标书需予以采纳。
(三)正式开始公开招标
一旦完成了对相关兴趣方对标书草稿的看法和建议的评估,公共部门即可公布招标决议,并在SECOP网站和本部门官网上公布最终标书,以开启公开招标进程。其中,招标决议应由相关公共部门的法人代表签署,其内容除明确标的外,还需说明招标过程中向公众公布进展信息的次数及每次信息公布之间的间隔时间;而最终标书是以标书草案为基础,在接受相关兴趣方的合理观点和建议后加以修改和调整最终形成的文件,是用以指导今后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哥法律还规定,在公开招标阶段应举行澄清听证会和风险听证会:
澄清听证会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第80号法律第30条,其目的是为了对标书的目的和内容进行澄清。相关兴趣方可在这一会议上就标书的目的和内容提出问题或表达自己的看法。根据哥《公共项目采购章程》,澄清听证会后应形成书面的会议纪录,并由发标单位根据会议情况确定是否需对标书进行修改或延迟截标时间。
风险听证会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第1150号法律第4条,即“标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应考虑到与合同有关的可预见的风险,对其进行分类并确定承担风险的合同方。” 该听证会的召开时间由招标单位确定,既可以在正式招标开始前即讨论标书的风险内容时召开,也可以与澄清听证会合并召开。相关兴趣方可在会议上根据标书草案对项目的风险分类、量化和承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与招标单位共同确定风险最终的承担方,以保证最终合同的经济平衡性。在风险听证会召开后,投标企业一旦递交投标文件,就意味着投标人接受标书中所包含的可预见风险的归属认定。
(四)评标和授标
在收到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文件后,招标单位即按照标书的法律要求和技术要求,根据标书规定的公式,对合格的投标方案进行排名。最终的被选中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价格最低。但如招标方认为某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则该方案也会被排除在外。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方须召集授标会议,由招标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出席并宣布授标决议。相关兴趣方均可参加授标会议,并就评标结果发表看法。
(五)签订合同
中标人须在指定时间内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否则将对其兑现在投标严肃性保函作为惩罚,如保函金额不能涵盖招标方损失,还可能会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如果发生此种情况,招标方可授标给在评标中排名第二的投标人。
中标人一旦签署合同,应递交唯一履约保函,并开始实施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在哪里可以获得哥伦比亚公共项目招标的信息?
哥伦比亚政府重视公共采购过程的透明性及公开性,并为此设立了全国性的公共采购电子系统网站(SECOP,sistema electrónico para la contratación pública),其互联网址为:www.contratos.gov.co。
哥法律规定,除国防和安全等法律明确规定的保密事项之外,哥公共项目的发包人必须将所有与招标有关的程序和文件公布于众,以便潜在投标人能获得招标信息,并进行项目筛选,决定是否参加项目竞争。
需要在公共采购电子系统网站(SECOP)中公布的信息包括:
1) 公开邀标通知
2) 标书草案及相关研究报告的查询地址或电子文件地址
3) 相关兴趣方对标书草案的看法建议及发包人对此的评价
4) 开始招标的决议
5) 最终标书和发给商会的公开招标通知
6) 标书的澄清听证会记录及在招标期间的澄清和答复
7) 风险听证会记录
8) 暂停招标的决议
9) 撤销开始招标的决议
10) 标书的修改和补遗
11) 评标结果通知
12) 要求重审招标结果的通知
13) 授标决议。(公开招标方式还需公布授标会议记录)
14) 流标决议
15) 合同及其附加内容、改动或暂停
16) 在合同执行期间或之后的罚款纪录
17) 双方认可的清算记录,或一方清算记录
根据法律规定,哥公共项目发标单位需在发布所有招标文件和决议内容的当天对相关信息予以上网公布,最多不得超过发布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上述文件需在网页上保留至合同结算后两年或流标后两年。